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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母究竟该谁赡养

2000-03-2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3月21日讯(记者 陈君 通讯员 甄红 高旗 陈静)因失业和下岗,付老太太的两个女儿今天上午被宣武法院广外法庭判决,暂不付给母亲赡养费,找到工作后再尽赡养义务。

原告付老太太今年75岁,1996年患脑血栓瘫痪在床,有7个子女,现与小女同住。今年3月9日,付老太太把次子、三子、次女、三女告上法庭,理由是,自瘫痪以来,他们没给过赡养费,不尽赡养义务。经法庭调查,付老太太的次子已退休,每月只有500多元的退休金,三子在母亲住院时给过1000元,还给过生活费800元,二女已失业,三女下岗。

法庭审理后认为,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老母亲,有权要求子女赡养,但考虑次女、三女现无收入,如再每月给母亲钱,势必形成比母亲还困难的窘境,故判决二女暂不付赡养费,次子、三子自下月起每人每月给其母亲1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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